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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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常州莱世格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莱世格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4000元及定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20年10月19日起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4025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人民币10870元,由原告常州莱世格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19元,被告***负担8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