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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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对第一项中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