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承勇的银行存款165958.5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郭承勇自2018年7月1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2548.43元为本金基数,以按照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中约定利率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郭承勇自2019年3月2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2548.43元为本金基数,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