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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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