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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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德金(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8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德金(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德金(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5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德金(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德金(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中德金(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负担311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