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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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12日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以借款本金185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4日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1日以借款本金175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5000元为基数计息,应扣除已付的利息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负担727.5元(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被告***负担258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