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12日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以借款本金185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4日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1日以借款本金175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5000元为基数计息,应扣除已付的利息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负担727.5元(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被告***负担258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