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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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恩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578,212.39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18,804.67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0.021%计算;2020年11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福清市××街道××村××村××号楼××单元房产(融房他证TR字第1××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0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负担36元;被告***、陈恩平负担9964,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恩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