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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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505民初1614号 立案日期**0**0年6月**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借款时间2014年4月12日借款金额6000元款项支付方式现金支付借款凭证借条借款期限不定期借款利息未约定尚欠本金6000元尚欠利息无其他事项无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6000元,依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事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 审判员庄毅芬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长鑫书记员陈迪速录员郭淑兰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