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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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贷款剩余本金687889.94元、及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31803.6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鹿泉支行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原告对被告所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8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鹿泉区人民法院,邮编:0502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