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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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2616.44元(2020年1月9日前应付利息)。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本金500000元,年利率14.95%计算,直至本判决本息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律师费21454.97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前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951.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