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3095.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8元,由***负担266元,由***负担1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