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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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市江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映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映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本息1544667元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市江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89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映齐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市江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