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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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丁振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中26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被告丁振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丁振荣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