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5392.63元、其他手续费2856.33元及利息(含复利)[

利息(含复利)截至2019年6月10日为6558.8元,从2019年6月11日起继续计算的利息以欠款本金45392.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付清时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利息、复利及其他手续费总计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的数额];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60元,被告***负担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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