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卡号为62×××4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753.5元、其他手续费2394.47元及利息(含复利)[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含复利)为18467.82元,2018年12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但上述利息、复利、其他手续费总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189元,被告***负担21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3-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