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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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处罚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执行随县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随县水罚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执行人随县万和镇大房湾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10万元的义务。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随县万和镇大房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