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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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门市顺兴隆鸡汤面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门市顺兴隆鸡汤面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天门市竟陵庆云姜店399号房产返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门市顺兴隆鸡汤面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天门市顺兴隆鸡汤面馆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