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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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的房款8093.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