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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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543-4号 彭晋学: 你/你单位与单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4295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单伟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2800.00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肖之光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新宇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