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543-4号

彭晋学:

你/你单位与单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4295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单伟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2800.00元

特此通知。

执行员肖之光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新宇

裁判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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