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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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2020年1月1日前利息13000元;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李洪财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2020年1月1日前利息12000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533元,共计558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5583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