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5283.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9450.4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4433.34元,合计赔偿原告***83883.78元。 二、原告***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赔偿后立即返还被告***56083.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