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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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扣除已付利息67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 四、原告***有权以***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路××路××花园××幢××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8元,减半收取4624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