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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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机械设备租用尾款10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01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