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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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8092.3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8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7元;由被告***负担3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