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80118.38元及截止至2020年9月26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7869.18元;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9640元;

三、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农艺街4号永吉小区5栋3单元6层1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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