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还款本金90285.27元,其中消费本金7041.99元,分期已摊本金67208.33元,利息2332.6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1837.5元,违约金1864.79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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