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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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恒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刁檀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28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1087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刁檀家庭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7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