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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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6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执行费875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互联网、车辆、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党君宁 审判员王军洲 审判员王泉华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丹妮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