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救助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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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湘09司救执9号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申请执行杜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某连年岁已高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其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与杜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09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杜某连赔偿其损失10927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杜某连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年岁已高,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本人及女儿三级残疾,生活困难,特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与杜某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2)湘09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杜某连赔偿其损失109271.1元。该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9月4日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收入来源,该案暂时无法执行。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目前无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本人及女儿构成三级残疾,致使生活困难。***表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 以上事实有***的司法救助申请书、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098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及女儿胡某的残疾证、接受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与杜某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某连无可供执行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因交通事故造成了***的残疾,加之***无固定收入,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予以救助情形。故对于***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综合考虑***的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4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第六条第一款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第七条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 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第十二条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可以分批发放。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