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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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在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8800元,利息2751.5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偿还的工资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工资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张在华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