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03095.39元及利息2865.2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前述各项利率之和不得超过24%)。公积金贷款本金249807.11元及利息6130.3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前述各项利率之和不得超过24%)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8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8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9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2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