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中格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中格商贸有限公司款项37677.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青海中格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元(原告青海中格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673元,由原告青海中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02.03元,由被告四川润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0.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