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因担保发生的代偿本息人民币35327.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因代偿人民币35327.51元发生的利息(利息按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800.00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息;11800.00元从2019年12月13日起息;17000.00元从2020年2月27日起息;727.51元从2020年5月26日起息,均计算至代偿款项结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0元,保全费394.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