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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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吕四众利机械厂货款292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