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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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74914.3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自2020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5%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9110元; 三、驳回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高邮市华兴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