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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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乡市夏铎铺镇凤桥社区凤凰六组支付原告易建平独生子女款800元; 二、被告宁乡市夏铎铺镇凤桥社区凤凰六组支付原告***社保指标分配款1600元; 三、被告宁乡市夏铎铺镇凤桥社区凤凰六组支付原告***金塘公路二期尾款112元,生态公益金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限被告宁乡市夏铎铺镇凤桥社区凤凰六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宁乡市夏铎铺镇凤桥社区凤凰六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