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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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州区站前街道飞扬食品商行支付货款214575.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丁一于负担4519元,公告费1200元(两次、特急),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