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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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大庆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审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467,870元(截至2017年8月30日),合计2,467,870元,并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13.275‰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审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