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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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51531.69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第三人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喻某某欠付款134656.03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4522.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98元,被告***负担3748元。被告***应负担的该费用,原告***、***,被告***同意在本案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故对该费用本院已在上述费用中一并进行了结算处理,被告***不再另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