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恢100号

赵玉成、韦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11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受理赵玉成申请恢复执行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韦松履行7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款项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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