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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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恢100号 赵玉成、韦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118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受理赵玉成申请恢复执行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韦松履行7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款项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