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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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81执恢103号 方如港、韦松、杨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118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受理方如港申请恢复执行韦松、杨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5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8元。同时另受理方如祥、付远洪分别申请恢复执行韦松、杨鹏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因被执行人同一,本院决定并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韦松履行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杨鹏履行执行款14552元。本案按执行标的比例分配执行款10589元,扣除执行费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53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