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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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借期内截止2021年1月9日的利息为328,182.87元,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的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LPR加459基点计算;罚息从2021年2月10日计至还清本金时止,以4,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LPR加459基点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从结息日次日起分别至利息付清时止,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LPR加459基点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支行对***、***、***、***按份共有的位于简阳市××街××号(海上花园)21幢1层3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简房产证监证字第2××5号)拍卖、折价、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房屋的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第一判项的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