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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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宝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借款本金73999.98元,并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元,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负担25元,被告***、陈宝琴、***、***、***、***、***负担107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