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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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60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278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款项69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79元,原告***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