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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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8元(354662元×每日万分之一×27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广安东方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