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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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川县庙子镇巨洋方圆物流部经营者***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545.4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385元,被告栾川县庙子镇巨洋方圆物流部负担16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账号:16×××22),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