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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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征收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行初104号行政裁定中关于驳回曾国强请求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地上附着物(两个饮水池及设施设备及惠东价认字〔2013〕第178-20号价格结论书项下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起诉部分; 二、撤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行初104号行政裁定中关于驳回曾国强请求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对其名下青苗按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起诉部分,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起诉继续审理。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曾国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可申请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