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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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103号 席中良、钱相云: 你与王永兰、朱韬、朱宇、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口中院作出的(2019)豫16民终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兰、朱韬、朱宇、王丹丹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剩余赔偿款226060元,案件受理费9572元,执行费3291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58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博全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海伟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