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103号

席中良、钱相云:

你与王永兰、朱韬、朱宇、王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口中院作出的(2019)豫16民终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兰、朱韬、朱宇、王丹丹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剩余赔偿款226060元,案件受理费9572元,执行费3291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58

特此通知。

执行员:王博全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海伟

裁判日期 2021-03-20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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