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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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被告***、***、***为(2019)豫0191执144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在其出资范围100万元内、***在其出资范围350万元内、***在其出资范围50万元内对郑州钱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追加被告***为(2019)豫0191执144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应当对郑州钱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