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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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豫1625执378号 刘彩英: 刘彩英与杨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5266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审判员周玉国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辉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